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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者用一般方法即可认识,后者用一般方法则不能认识。
这是一种主体精神,不过这种精神具有先验内容和形式,因而不能说成是完全主观的,它是主客观的统一。因为这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心本体的功能或显现。
形上不离形下,本体不离作用,心的问题同理气问题并不是完全相同的,它们无非是精神活动的不同层次而已。程颢有学者须先识仁之说,朱熹对此确有异议,他主张先穷理而后识仁,但穷理也是为了识仁,这一点则是确定无疑的。为了使已发之情达到这种境界,必须超越有限的自我,在精神上进入无限。从本体论说,仁就是生生之理或生物之心。[17]心固是主宰底意,然所谓主宰者,即是理也,不是心外别有理,理外别有个心。
当其真正实现时,便通体光明而无所不照。朱熹虽提出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,但是并没有对之作出系统分析和论证,没有建立起理的概念系统,其重要原因就在于,他提出理的哲学,是为了说明人的生命意义,即人生境界或心灵境界,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目的。泉涸,鱼相与处于陆,相呴以湿,相濡以沫,不如相忘于江湖。
今子与我游于形骸之内,而子索我于形骸之外,不亦过乎。庄子把大道称之为大通,这是很有意义的。在这一点上,儒、道亦有相同之处。他的忧患,不仅在于现实层面,而且在于心灵深处。
一是庄子反对世俗之情,主张超世俗的无情之情。自然者,自然而然,没有任何意志和目的之意,这是它的本来意义。
道既然不是认识对象,语言对于它也是无能为力的,用任何对象认识的方式去认识道,都会使道有所隐,用任何有限的语言去表述道,都会使道有所亏。但是自由境界的实现,又不仅仅是意志本身的问题。自由境界的实现,归根到底是由自然之道决定的,这就是庄子强调不以心指道,不以人助天[51]、无以人灭天,无以故灭命[52]的真正原因。这里需要解释的是,心斋的要害在于一志与虚心。
在他看来,意志自由是任何对象认识所不能解决的,如果要通过这样的认识获得自由,那就是南辕而北辙,今日适越而昔至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他是一个意志自由论者。既没有对象认识的局限,也没有语言指称的区分,这就是天府,即天然府库。它超越了主客对立,超越了有限自我,因而能够逍遥于无何有之乡、无穷之野、无为之其,而与天地精神往来。
这是语言固有的局限性:它是有限的、相对的。人的生命又是以个体化为特征的,意志自由之成为境界,就在于它打通了内外与天人的界限,因而是自由的,又是自然的。
[32]无可以是一种境界,无无则是更高的境界。在中国哲学史上,庄子是第一个提出自由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的哲学家,这不能不说是他的思想的深刻之处。
世俗之情对自由境界而言成了束缚,以致有时不能不反其道而行之,才能摆脱这种束缚。[33] 解者多以为这是从正面说的,即赞成以有知知者,反对以无知知者。放浪于形骸之外与游于形骸之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,前者是就心来说境界,后者是就道来说境界。三、自由与自然 现在,我们进一步讨论自由与自然的关系问题。这究竟是为什么呢? 我想有两个原因。道是自然之道,不是目的性存在,它自本自根,并不需要别的什么东西来产生,道是运动流行的,如同天钧之自然运行,并不需要第一推动力。
自然界的物化,对人而言有某种无法改变的必然性,对于这种必然性,人虽然可以认识,但是并不能由此而产生正确的态度。由此可以看出,庄子所说的自由,同存在主义所说的自由也是不同的。
这中间究竟有何关系?自由和自然二者是一致的,还是对立的?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说法,还是庄子哲学所遇到的二律背反?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迄今研究很少的问题。道已经隐而有是非,所谓本然之明何以能现?何以能照?所以,这所谓以明,应是明其所明,即明觉的意思。
因此,性命之命仍然是讲天人合一的,是讲自由与自然的统一的。庄子用天籁、地籁形容自然界的变化,夫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已也,咸其自取,怒者其谁邪。
他虽然说过藐姑射之山有神人,不食五谷,吸风饮露[9]这类的话,但那是另一个问题,这里不谈。这里不是情与智的问题,也不是情之有无的问题,而是情之超越与否的问题,正如知之超越与否一样。这是一个真正的哲学问题。[28] 这种解决方法可说是不解而自解。
自由的心灵是虚的,不是实有一物,道也是虚无,不是实体,泰初有无,无有无名……德至同于初,同乃虚,虚乃大[31]。那么,道就不能认识吗?当然不是。
由此可见,儒道是同源而相异的关系。自由与自然能够统一吗?从超越的层面说是能够统一的。
当人们说自然人性或人性自然时,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,它排除了人为的目的性。这里所谓大小等等,不是数量和程度上的区分,而是性质或本质上的区别。
因此,有没有道的境界,决定了观察万物的决然不同的境界,人的生命价值也就由此而决定。心死之人同官天地,府万物,直寓六骸,象耳目,一知之所知,而心未尝死者[46],不可同日而语。庄子提出悬解[36],就是要解其倒置,使心灵有所安处。他所说的自由境界,是主观境界,不是客观境界,但是,它确实具有客观意义,是主客合一、内外合一、天人合一的,并不是完全主观的心理现象或心理意识。
[54] 这里所说的命,是性命之命,自由境界的实现,就是性命的完成。只有超生死,才能齐生死,只有齐生死,才能做到不为生而喜,不为死而悲,享受到精神的自由与快乐。
从某种意义上说,庄子提倡无情,是为了否定道德情感,而不是否定一切情感。但要做到安时而处顺,则要体验性命之情。
庄子实际上很关心这个问题,但是他认识到,在现实中实现自由是不可能的。就客观事实而言,庄子决不会否定万物之不齐,物之所以不齐,也是自然决定的,有些则是由人为决定的。